导读:由于被特许人与特许人的能力和实力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是单方解除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个期限就被称为特许经营中的“冷静期”。
在特许经营模式中,很多被特许人是受到特许人的宣传鼓动而加盟,缺少对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市场影响力的深入的认识,而且,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
今日(4月25日),每日经济新闻收到了其指定律师的回复,对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加盟费用:品牌使用费30000+培训服务费20000+设计服务费2000+系统服务费3000+三年运营管理费15000+履约保证金10000,首批物料费40000+设备费用100000+装修费用80000=30万(估值)
如果加盟连锁经营的业务本身就属于需要政府行政许可的,还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最近2年会所或审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4-4-2以后进货,经销商应提前 日填写书面需货申请单,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货款全额汇到甲方账户,甲方在确认款到后 个工作日内发货。
6-3乙方享有的权利
西南证券在《新式茶饮市场报告》中提到,目前新茶饮行业处于渠道快速扩张期,预计2030年新式茶饮市场规模约为1151亿元,未来十年复合增速在双位数。繁荣之下,近两年时间,多个知名直营奶茶品牌也纷纷宣布开放加盟,加盟模式或将成为茶饮品牌的“标配”。
建议在发布广告或宣传内容时,交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防范风险。
(3)加盟流程:加盟申请—资质审核—店铺审核—合同签约—店铺设计装修—全职培训—试营筹备
选择有稳定、成熟经营模式和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品牌,可以降低开店的风险,并且在市场中更易获得成功,同时能为自己带来更好的未来发展前景和更大的商机。
由此可见,无论上述哪种经营模式合作,加盟连锁店都是在总部提供品牌的前提下。除投资外,总部还将从公司的品牌、技术和管理中提取餐饮分公司的部分利润。合作期间,总部将负责分公司的前期规划、人员管理、技术培训等全套管理标准,并在合作伙伴运营的全过程中提出指导和合理化建议。
7-5-2乙方退货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以甲方当时的供货价格为标准。但如遇价格下浮变动的按变动后的价格执行。
“奶茶排队群演暖场”的招聘,一直活跃在各大兼职群内。当群演们就位,排队数十米的“盛况”,很大程度会激发路人的好奇,买一杯尝尝味道即便不好,充其量也不过是一次极差的消费体验。但另一面,他们或许真正想要造假势,收割的是另一批人。
加盟之后,总部对加盟门店的监管和指导主要由区域经理负责,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巡店。
中国餐饮企业的特许经营模式要追溯到1987年肯德基在中国开设的第一家分店,统一的产品质量和经营模式让餐饮企业尝到甜头,自此越来越多的餐饮企业开启特许经营模式,以此来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
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我国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的第一部法规,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其中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该规定首次明确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及开展条件。
1.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资源,以满足被特许人加盟品牌商业目的的实现。
3. 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求,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 被特许人需要按照统一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1. 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2.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除了应当满足《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上述规定属于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3. 加盟商请求撤销或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的解除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是对被特许人因信息不对称所做的倾斜性保护,为防止被特许人随意解除合同,作为特许人的餐饮企业往往会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合理的解除期限,该期限即“冷静期”。若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因此发生纠纷时则面临合同被解除的较大风险,但该期间被特许人已经实际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除外。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亦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即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范围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约定,但该范围较为宽泛,覆盖面较广,实务中关于如何界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全面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往往结合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规及个案具体情况做综合判断。如是否涉及足以导致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给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造成实质影响或者是否对特许经营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大影响(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合同目的)等。
商业特许经营作为餐饮企业快速实现品牌资源变现的途径之一,虽然帮助特许人突破了通过传统自筹资金扩大规模的限制,但是实务操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又会导致违法违规情形的出现,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餐饮企业在加盟连锁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多的了解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品牌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因不规范、不合规问题造成的损失。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53